问题 | 在房屋买卖中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在房屋买卖中常见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主体不适格的;没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现售许可证明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的;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呀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非书面合同无据可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哪些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两种情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1)居间人弄虚作假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此时,居间合同无效。此时,居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 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② 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如果委托人提出,居间人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这个要求应当明确纳入合同的内容中。这种情况下,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同时,居间人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者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如果居间人违反了保密义务,从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害的,居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中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这是法律不允许的。第二、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第三、因欺诈、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是会被支持的。第四、商品房预售违法,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开始卖房了,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黎飞律师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第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对以下这些特殊情形,我们应具体分析情况,而不应该一概认为无效。1、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2、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4、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5、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6、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合同无效,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内容由 刘抗抗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