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加强组织、劳动纪律管理,逐步完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制订本规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安排其待岗: 1、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2、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或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的; 6、其他情况导致未上岗的。 员工待岗审批流程 员工出现待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评定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待岗。具体流程如下: 1、部门负责人对需要待岗的人员进行工作评价,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行政综合部; 2、行政综合部根据部门意见对待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报总经理; 3、总经理审批后,行政综合部对待岗人员出具待岗通知。待岗人员接到通知后,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脱离原岗位后,到行政综合部报到; 4、待岗通知发出后,对拒不接受待岗安排的员工,从待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待岗人员待遇 1、员工待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和岗位补贴; 2、待岗人员经培训后仍未能上岗成功的,其待岗工资按原岗位工资80%的标准进行发放; 3、员工待岗期间,社保及其它福利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