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如下: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交通事故的驾驶者; (2)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公司和商业险公司; (3)车辆如果是挂靠的,赔偿主体包括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一、交通肇事车没有保险,车主没能力赔偿,可以怎么做 车祸发生后,车主第一时间应该报警,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如果确定对方为肇事一方承担赔偿义务的话,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但现实中,很多车主在事故理赔上,往往会遇到这种伤透脑筋的问题,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警方认定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在理赔时却发现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对方给自己的态度往往是:“你去告我吧,法院怎么判无所谓,反正我赔不起。”一起简单的事故理赔竟要打上一场官司,这让很多车主始料未及。 如果遇到肇事一方没钱赔付,同时也没有保险,受害方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就是指,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对这个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先赔付给被保险人,然后再对第三人的过错进行追偿。 若是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时,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做法来做: 1、如果己方有购买商业险的话,可以向己方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己方相关损失后,将向肇事车主追偿的权利让渡给保险公司行使,由保险公司向肇事车主追偿。 2、如果己方没有商业险,只有交强险时,一般不可以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可以与肇事车主协商,要其分期偿还,慢慢赔偿损失。 3、如果肇事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次要责任,造成己方直接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且无力偿还的,可要求肇事方车主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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