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在处理失踪警情时需要进行哪些措施? |
释义 | 警方处理失踪警情的工作包括记录失踪人员情况和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进行查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10接警服务台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处警并指派民警进行初期处置。负责查找的民警需了解失踪人员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记录各种相关信息。根据初查情况,公安机关会确定失踪警情级别,并由派出所或刑侦部门负责处置。在处理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和办案部门。 法律分析 一、警察处理失踪警情会开展哪些工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接到失踪报案后,会开展的工作包括记录失踪人员情况、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八条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 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接到失踪警情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应当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 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 (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 (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 (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 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二、三级失踪警情。 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警察在处理失踪警情时,将记录失踪人员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展开查找工作。根据失踪人员的具体情况和查找需求,警方将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求助人和失踪人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而刑侦部门则牵头负责二、三级失踪警情。在处置过程中,如有需要,失踪警情的级别和办案部门可以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职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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