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有权要求警察出示证件。 着警服的警察执行公务时,如当事人要求出示证件,则必须出示给当事人,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配合检查。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如果依法对公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民可以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并且警察还需先告知公民其享有的陈述、辩论权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