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渎职罪罪名及犯罪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法律分析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二、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 2、此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立法价值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过失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包括“故意加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亦未达成共识。 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学理上对故意与过失做了进一步划分: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直接故意;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界定为间接故意;将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界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界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试图以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是包含故意、过失抑或二者兼具为标准,将关于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学说分为两大类:单一罪过说和复杂罪过说。 有关渎职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具体的判罚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完全的,但涉及到量刑处理的情况,还应当依据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另外还需要对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进行区分,以作出合法的判罚处理。 拓展延伸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渎职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客观方面,渎职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渎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则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此外,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则可能是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此,渎职罪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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