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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亡证明能再开一次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关于死亡证明再次开具、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执行方式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死亡证明的开具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受到刑法处罚。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需放弃继承或提供相应证明,否则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时,申请人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法律分析
    一、关于死亡证明是否可以再次开具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应该如何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如果没有继承人的,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在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申请的情况下,下一顺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
    2、公民失踪后,其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期限。公民失踪的原因不同,要求达到的法定期限也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公民杳元音讯、生死不明须达到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达到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公民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适用4年的期限。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反之,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死亡证明是指在公民死亡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已经去世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死亡证明是认定死亡人的一种方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死亡证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死亡证明可能被用作欺诈或虚假诉讼的手段。为了保障死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对死亡证明的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等死亡证明文件。若当事人无法提供死亡证明,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情况。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死亡证明的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出具虚假的死亡证明或者制造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死亡证明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当事人来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提供死亡证明,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死亡证明的管理,打击欺诈和虚假诉讼行为,保障死者的权益。
    结语
    死亡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否则会构成犯罪。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没有遗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人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有一定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申请或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04-27)\t第十四条\t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04-27)\t第十一条\t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2-24)\t第十七条\t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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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