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自己打行政诉讼怎么办 |
释义 | 个人通过行政诉讼的办理程序如下: 公民一般是行政中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作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收集好证据材料并写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在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申请撤诉一般为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照撤诉处理。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如下: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个人通过行政诉讼的办理程序:公民一般是行政中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作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收集好证据材料并写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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