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家单的法律效力大于遗嘱吗? |
释义 | 分家单的法律效力不大于遗嘱,只要遗嘱是行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且程序合法,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可以通过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立定,但公证遗嘱不可撤销或变更。遗嘱的真实意思必须保证,遗嘱的篡改、伪造都无效。分家产和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财产处置方式。 法律分析 一、分家单的法律效力大于遗嘱吗? 分家单的法律效力不是大于遗嘱,遗嘱是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效,分家产之后,行为人可以立遗嘱,对还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该遗嘱合法有效。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时常可以看到存在着分家产的这种现象,这种分家产的话是属于当事人自己所做出的。只要是真实的,我们国家也不会做出过多的限制。之后的话还可以订立遗嘱,仍然是属于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家单的法律效力并不大于遗嘱。遗嘱是行为人根据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合法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遗嘱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无论是分家单还是遗嘱,在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内容合法且真实的情况下,都具备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处置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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