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假期间辞职社保谁来承担? |
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所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要的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补给的生活费用,一般不少于90天,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休产假期间社会保险是仍然应该缴纳的,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休产假女职工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休产假期间公司倒闭,从时间概念上推算用人单位应建立生育保险与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这样可以向建立生育保险的办事机构直接主张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帖,有社会保险法与计划生育法及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作法律支撑,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生育保险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果倒闭可以向破产清算组织提出主张,要求从企业存量资产中支付相关待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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