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时也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不得以其他司法机关代替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或者改变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