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漏水业主能否以此拒交物业费 |
释义 | 2015年8月,被告张三购买了某商品房,并与物管公司签订承诺书,约定业主自愿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该小区住宅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算,逾期未缴纳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接到房屋后,张三的房屋出现漏水,他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该案开庭审理期间,经过法院调解,原告物管公司同意只收本金,并自愿放弃违约金,但张三仍拒绝缴纳物管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院意见 张三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现张三以房屋质量导致漏水拒交物业费,因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非物管公司,若张三因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管费无法律依据,其依法应当承担物业费及违约金,但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过高,予以调整。 律师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的抗辩不能对抗物业费缴纳的诉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房屋漏水应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或诉讼的手段予以维权,但是物业公司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则张三就应该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业主需明确物业服务的范围。即通过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物业服务范围,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理理由应当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而物业公司存在违约的前提是其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而物业服务义务的履行范围即为物业服务范围,所以业主应当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物业服务的约定来确定物业服务范围,业主的抗辩理由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则不能对抗物业公司要求其交纳物业费的合理请求。例如,业主房屋外面的公共部分发生问题,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维修的义务,但对于业主房屋内部出现的问题,则不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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