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部门,是指本省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办理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余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实际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