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建议 |
释义 | (一)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重要性、必要性、意义和目的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政府权威,澄清社会上有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各种片面或错误认识,将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正确决策上来。 (二)土地所有权要确给真正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第一,土地所有权要确给农民集体,而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很多农村没有设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即便设立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全权代表农民集体缺乏法律支持。第二,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确给乡镇农民集体,属行政村集体所有的确给行政村农民集体,属村民小组所有的确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三)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遇到的具体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比如,可通过有偿使用或补缴相关费用等办法将超占宅基地登记为合法面积;若宅基地私下买卖与流转行为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单位认可,可将其登记为合法宅基地;无论实测面积是多还是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实测面积登记;对私自强占新开垦的耕地,必须重新发包后方可确权登记颁证。 (四)保障和合理分配工作经费。除坚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总原则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开统一的确权登记颁证经费测算公式,确保工作经费有保证,使县乡政府和干部不再纠结于“先干是否会吃亏”。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特殊性,其经费分配既要保证实地测量经费,也要保证矛盾和纠纷调处经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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