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二是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 三是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四是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五是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六是“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八是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十是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