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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淄博民办学校法人变更手续有什么呢?
释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民办学校需先到区教体局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然后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具体申请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变更前法定代表人签章,原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申请单位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3份,退还一份);
    2.决定变更时按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变更登记的会议纪要)(原件:3份,退还一份);
    3.修改后的章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修改后的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原件:3份,退还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查看后退回,原件:1份);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退还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3份,退还一份);
    7.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变更的区民办学校登录区民政局网站,下载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表单,填写完毕后到xx区教体局教育科提出申请。
    2.区教体局做为业务主管单位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盖章、出具“审查同意文件”,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两份。
    3.申请单位带齐所有申请材料到行政审批大厅区民政局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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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