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如果工作了25年的员工被辞退了的话,那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为十二年,具体规定为: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那么用人单位需要补偿给员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么按一年计算,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采取了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的; 8、劳动者开始依法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9、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10、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