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吗 |
释义 | 保险公司可以在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隐瞒乙肝买保险满2年会给赔偿吗 隐瞒乙肝买保险满2年,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要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保险单身份证号码填错,保险还生效吗 关于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这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失误,作为保险公司有义务严格审查合同的书写要求,疏于审查导致不一致的责任主要在保险人,若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影响保单的效力,亦不能擅自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时不能有哪些行为 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交强险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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