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 1、重大复杂的事故,73天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 2、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 3、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 4、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