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中定居的费用有法律规定吗 |
释义 | 居间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居间费用,且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居间合同书的特征及注意事项有什么 居间合同书的特征是: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书的注意事项有:1.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2.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义务是怎样的规定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居间人应当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三、买房的团购费是多少 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买房的团购费是多少。在实践中,根据开发商与团购公司的协议,将被认定为预付款或服务费。被认定为服务费,如果最终没有买到房子,费用将很难退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商品房销售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费用。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委托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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