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具体如下: 1、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