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只要凡是有参与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者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将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尿毒症门诊血透的,补偿年限额为1.1万元。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了65%、75%。2、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是不设有起付线标准的。在二级医疗机构补助的比例将会提高到75%—80%。在三级医院机构住院费用补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60%。在省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所补助的比例会提高到5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