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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生三胎要什么满足条件有哪些2023
释义
    该条例规定了生育调节的相关内容,包括生育数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再生育的条件、审批程序、计征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等。主要思想是,对生育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法律分析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二、2019四川第三胎怎么罚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第三十五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最新的生育政策,四川地区2023年三胎的申请流程已经出台。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三胎的流程如下:
    1. 夫妻双方应于每年第一个子女出生前,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时,夫妻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符合规定的医学证明或者再生育证。
    3. 公安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4. 受理后,公安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应予批准;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应予驳回。
    5. 审批通过后,夫妻双方应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完成生育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三胎政策自2021年5月31日起开始实行,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如遇到政策疑问,夫妻双方应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结语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有一对子女的夫妻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对于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将面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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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6: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