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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生育二胎报销标准2023
释义
    成都生育二胎报销标准包括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男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男职工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法律分析
    成都生育二胎报销标准如下:
    1. 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对于难产的妇女,产假会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育一婴,产假会增加15天。对于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妇女,产假可延长至135天至180天,具体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规定。
    2、生育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产前检查费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3、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5、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成都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三、男职工报销生育保险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3、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目前的生育政策,二孩的生育报销标准与一孩基本相同。在成都市,二孩的报销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产前检查:孕妇在怀孕28周前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可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的80%报销;此后每4周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可享受80%报销。
    2. 产检费:孕妇在怀孕28周前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时,可享受产检费用的80%报销;此后每4周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可享受80%报销。
    3. 分娩:分娩时,孕妇可享受分娩费用的80%报销。
    4. 住院费:孕妇在医院住院治疗时,可享受住院费用的80%报销。
    5. 手术费:孕妇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可享受手术费用的80%报销。
    6. 并发症:孕妇在怀孕期间出现并发症时,如妊娠期高血压、糖尿病等,可享受并发症治疗费用的80%报销。
    7. 计划生育手术费:孕妇在怀孕期间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80%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报销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报销政策可能因地区、医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孕妇在生育过程中,应按照当地政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结语
    成都生育二胎报销标准如下: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对于难产的妇女,产假会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育一婴,产假会增加15天。对于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妇女,产假可延长至135天至180天。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产前检查费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生育医疗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一次性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男职工需同时具备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的条件,才能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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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