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生三胎要什么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该条例规定了生育调节的相关内容,包括生育数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再生育的条件、审批程序、计征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等。主要思想是,对生育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法律分析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二、2019四川第三胎怎么罚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第三十五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拓展延伸 四川省的生育政策在2021年进行了一次调整,允许夫妻生育三个子女。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缓解人口老龄化和缓解一孩政策带来的劳动力短缺问题。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认为,这一政策会导致人口过剩,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这一政策可以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生育政策属于国家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策的公正和公平。同时,政策制定者也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民意,以便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总之,生育政策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其目的是促进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时,必须充分权衡各种利弊和影响,确保政策的公正、公平和可行。 结语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有一对子女的夫妻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对于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将面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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