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侵犯采光权(遮阴)的处理方法: (一)违章建筑侵犯采光权的处理方法: 房屋本身是违章建筑,房产商在建楼时可能根本没有通过规划局批准,或者房产商在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之后,擅自改变规划。 采光权被侵犯的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或对相邻方作出赔偿。 (二)合法房屋侵犯采光权的处理方法: 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筑,是否侵犯到相邻方的采光权,应具体测量,简单来说应保证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违反上述规范,就构成对相邻方采光权的侵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各地法院对采光权赔偿标准不同,具体数额的确定总结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就房屋价值降低的损失而言,房屋采光权受到侵害,房屋的市场价格降低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以采光权受到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房屋价值损失的主要标准,也不失为一种定额的方法。 法律依据: 《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城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曾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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