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车辆报废补偿看车型的。车辆报废补偿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一万八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一万三千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九千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六千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一万八千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一万一千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七千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五千元;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一万八千元;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一万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六千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