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释义 | 【招标投标法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线答疑 网友提问: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线答疑 律师回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市级行政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县级行政和县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文件; 项目登记已经核准;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预登记证;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满足工程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5日前,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贵州工程建设信息网或者贵州商报、贵州经济信息时报、贵州综合信息网等指定媒介中的一家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时间应当在公告时间满三天后方能结束。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按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机械设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单位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随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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