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途径 |
释义 |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有居住和养老的双重功能,是一种社会效益明显、对养老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有促进作用、符合政府的政策取向、但对借贷双方都有较大风险的金融产品,因此,它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性特征。国外的经验表明,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很大。为促进此项业务在我国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从一开始就应该介入,在政策、法规、信息、宣传等方面予以支持。比如,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推出初期,从事该项业务的金融机构要经政府授权,并对申请人和经营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借贷双方给予担保,或由政府授权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要坚决打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二、建立相应机制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补充,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开办机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复杂的金融产品,国外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机构各异。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由银行、保险、信托、社保等机构单独开展此项业务各有其优缺点。银行资金比较充裕,个人储蓄存款中用于购买住房、准备养老的资金也占有较高的比例,而且传统的房地产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开办的,经验较为丰富。但是反向抵押贷款运行周期长,而银行的存款时间较短,借贷双方的持续期不匹配。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长期从事养老保险的经营,在寿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上有丰富的经验,但目前由于政策的限制,我国的保险公司尚不具备金融信贷的功能,国内的保险资金也不允许直接投资普通的房地产项目。社会保障机构虽然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业务范围与养老事业密切相关,但这项业务涉及贷款的发放与抵押房屋的评估、维护、销售等工作,这些也不是社保机构的专长。此外,房地产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发展反向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它们也不可能成为主角。总之,如果上述机构单独开办反向抵押贷款业务,总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将这些部门联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三、加强对反向抵押贷款的研究由于国情不同,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发展反向抵押贷款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如,土地为国家所有,住房土地使用权有70年的限制:利率还未完全市场化,难以找到合适的用于对冲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以规避未来的利率风险;抵押房屋的处置还缺乏法律依据;房地产评估及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在居民中缺乏公信力:受传统遗赠习惯的影响,把住房提前消费缺乏舆论支持,观念的转变有一个过程,等等。因此,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老年人收入、住房面积进行调查,对市场需求进行分析,尤其要对我国目前面临的特殊矛盾进行调研,找出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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