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手续没办完算离职了吗 |
释义 | 该条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相关程序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思想是,劳动者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才能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外,用人单位还需保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二年备查。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者已经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但未完成离职手续的,还不算离职,应该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才能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劳动者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后,如未完成离职手续,则不算离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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