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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应确认自创商誉
释义
    本文探讨了自创商誉在现实会计世界中的确认问题以及自创商誉是否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自创商誉是一种无形经济资源,可以带来未来的超额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定义。在计量方面,自创商誉可以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衡量,计量假设合理、数据采集和计量的过程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自创商誉的价值也可以衡量。然而,传统的会计模式只确认外包方的声誉,而不确认自创外包方的声誉,违背了会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在知识经济时代,知
    法律分析
    在现实会计世界中,自创商誉的确认与否,主要取决于自创商誉是否符合现实会计中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一是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二是是否符合资产的计量准则。二是是否符合资产确认标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概念框架,资产是指“企业因过去的事件而控制的、预期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在我国,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首先,商誉无论是购买的还是自创的,都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的超额经济利益,它的形成是建立在过去几次交易的基础上的,这显然符合资产的定义。其次,虽然资产计量存在不确定性,但只要计量假设合理,数据采集和计量的过程是可以接受的。商业信誉的衡量也是如此。自创商誉可以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衡量。自创商誉计量中需要确定的行业平均收益率、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率、折现率等因素,可以根据同行业的相关数据、企业历史数据等综合确定,市场现行利率等,结合环境因素的变化和企业可能采取的经营措施。因此,自创商誉的价值也是可以衡量的。综上所述,自创商誉明显符合资产确认标准。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时强调,无形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均应采用与有形资产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有自创无形资产也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有保持会计准则的一致性,才能提供更多的可比会计信息。就商誉而言,外包商誉和自创商誉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准则,以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然而,传统的会计模式只确认外包方的声誉,而不确认自创外包方的声誉,这显然违背了会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之一是权责发生制,要求将当期实现的所有收入和发生或承担的费用,无论是收到的还是支付的,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有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在本期已经收到和支付,也不应视为本期收入和费用。与之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以现金的收付为确认依据。可见,企业在合并时形成的巨大商誉价值,不仅是在合并时产生的,而且企业的商誉早在合并前就已经产生和存在,只有在合并时才得以实现。实际上,它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随着21世纪的钟声敲响,人类正经历着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历史性飞跃。在知识经济社会,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同时,掌握知识的人也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因此,在企业资产中,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计算机软件等知识型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成为企业资产的主体。然而,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模式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这将削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因此,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挑战,这就要求对现行无形资产会计进行改革,以充分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承认自创的商业信誉。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
    拓展延伸
    商誉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品牌、技术、人才等综合因素而产生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准则中,商誉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商誉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商誉必须为企业所拥有,即企业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获得了商誉;其次,商誉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商誉来扩大业务、提高市场地位等;最后,商誉的取得成本必须可靠地计量,即企业需要有充分的数据和证据来证明商誉的成本。
    商誉的确认也存在一些限制。商誉的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5年以内;商誉的计量方法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影响;商誉的转让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商誉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但需要满足一定的确认条件。企业在确认商誉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件,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披露。
    结语
    自创商誉的确认与否在现实会计世界中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资产的两个确认条件: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是否符合资产的计量准则。自创商誉是一种无形的经济资源,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的超额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自创商誉计量中需要确定的行业平均收益率、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率、折现率等因素可以根据同行业的相关数据、企业历史数据等综合确定,市场现行利率等,结合环境因素的变化和企业可能采取的经营措施,因此自创商誉的价值也可以衡量。然而,传统的会计模式只确认外包方的声誉,而不确认自创外包方的声誉,违背了会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产中知识型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形资产成为企业资产的主体。因此,有必要承认自创的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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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