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要求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购房者购买房屋所需的一系列步骤和所需材料。购房者需前往公积金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并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然后到市资金进行预登记,并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其他贷款资料。接着,购房者需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签订合同,并到市资金办理抵押。最后,市资金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法律分析 购房者首先前往该地区公积金服务中心,在那里进行简短的咨询,并领取一张公积金贷款买房的申请表。然后由房屋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未婚或离异的应出具证明),持卖方的名下的《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这些材料一定要带齐且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场的。 2、购房者向市公积金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3、交易过户: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这里的两证及房产证和土地证。办理时也要带好各类的材料。 4、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由市资金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5、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6、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7、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件: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2. 存款证明:购房者需要提供一定的存款证明,证明其具备购房的资金。具体金额因地区、房屋类型等因素而异。 3. 购房贷款材料:如果购房者通过商业银行申请购房贷款,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申请材料,如个人简历、工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 4. 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需要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房屋权属证明:购房者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6. 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购房者需要提供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证明购房价格的合理性。 7. 税费缴纳证明:购房者需要提供房产交易税费缴纳证明,证明其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8. 抵押材料:如有抵押物,购房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抵押材料,如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 9. 购房补贴材料:如购房政府补贴、购房优惠券等,购房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10. 其他材料:可能根据地区、房屋性质等因素要求购房者提供其他材料,如购房资格证明、购房来源证明等。 若购房者无法提供某些材料,可能会导致购房贷款申请无法通过,或者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购房者应在购房前仔细阅读购房政策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确保顺利购房。 结语 购房者需要前往公积金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然后到市资金进行预登记。接着,购房者需要向市公积金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缴存证明、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等贷款资料。之后,购房者需要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最后,市资金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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