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嘉兴市创业贷款实施办法 |
释义 | 嘉兴市创业贷款实施办法是为进一步完善嘉兴创业扶持政策体系,促进创业、促进就业、提升城市创业能力创立的创业扶持政策。 1.为更加突出对大学生、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等的创业扶持。《办法》将创业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形式担保的贷款(简称“第二类贷款”)。 2.其中,“重点人”可全额贴息申请类、类贷款,可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或市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申请类创业贷款担保。其他借款人只能申请二类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支付利率优惠50%。贴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优惠,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优惠。 3.市级创业担保基金1000万元,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专项用于一种创业贷款担保和补偿。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3个百分点。 4.创业投资基金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创业投资担保基金将在1个月内(含贷款期限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全额补偿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一级贷款净损失。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的80%予以补偿。对符合“信用社区(村)”称号的信用社区(村)创业贷款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万元(含)以下授信,一次审批,随贷随用,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信用社区(村)按上年度本社区(村)实际创业贷款额的0.5%给予工作补贴。 5.新的创业贷款方式最大的亮点是由政府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同时对创业贷款申请人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可极大缓解创业群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并由市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创业贷款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嘉兴市财政局和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一类创业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市财政应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基金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一类贷款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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