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江苏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条件是什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二、江苏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办理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新安路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B17、B18窗口 三、江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办理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四、江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春秋冬季(10月至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