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部门 |
释义 | 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等。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2、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3、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但国土局没有强拆违章建筑的权力,不能私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要遵守调查取证的程序。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有城镇规划区的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则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环节包括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职业、年龄等;现场勘查记录违建房屋的现状,包括区位、房屋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这个过程中,房屋的要参与其中,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也是不合法的。等调查完成后,相关部门要作出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并且要报相关部门审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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