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月电子发票开错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修正: 1、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