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多份遗嘱,哪份是有效的? |
释义 | 遗嘱纠纷案件严肃重要,遗嘱订立不明确可能导致继承人之间矛盾。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形式上均有效,以形成时间较晚的遗嘱为有效遗嘱。但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若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不论时间先后。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变更,若想以遗嘱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 法律分析 遗嘱是生活中一个严肃且重要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家庭纠纷。实际上,遗嘱纠纷案件并不少见。这主要是因为遗嘱订立不明确,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例如,遗嘱人可能订立了多份遗嘱,内容甚至相互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形式上均有效,那么以形成时间较晚的遗嘱为有效遗嘱。 因为立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旦形成一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立嘱人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法律规定,不管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力。 结语 遗嘱订立不明确可能引发家庭纠纷,遗嘱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如果遗嘱内容相互矛盾,应以形成时间较晚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公证遗嘱存在,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特殊效力,不得以遗嘱方式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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