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组怎么产生 |
释义 |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一、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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