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在法律上的定义 |
释义 |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取得方式,前者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后者是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等方式,而继受取得则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等方式。继受取得的依据可以是买卖合同、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合法原因。此外,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或形成。 法律分析 一、买卖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一)物权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二)包含内容不同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二、继受取得依据 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结语 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是取得物权的两种不同方式。继受取得是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包括创设和移转两种方式。而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原始取得涉及劳动生产、收益和添附等情况,而继受取得则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可以是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或其他合法原因。以上是对买卖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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