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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工损失是否是违约责任
释义
    工程停工是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工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一、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企业为了掌握停工损失对产品成本的影响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加强对停工损失的控制和分析,可以设置“停工损失”科目,对停工损失进行归集和分配。该科目应按车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应该计人停工损失的各种耗费都应在该科目的借方归集:借记“停工损失”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科目。因此,在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在编制各种耗费分配表时,应该将属于停工损失的耗费,加填借记“工规失”科目的行次而在制造费用的费用项目中,则可不设立”季节性和修理期间停工损失”费用项目。
    归集在“停工损失”科目借方的停工损失,其中应取得赔偿的损失和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应从该科目的贷方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损失,则应从该科目的贷方转人“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应计人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的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直接记人该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如果停工的车间生产多种产品,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一般采用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分配记人该车间各种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成本项目。通过上述归集和分配,“停工损失”科目月末应无余额。在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中,不设立“停工损失”会计科目和成本项目。停工期间发生的属于停工损失的各种费用,直接记人“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这样核算很简便,但不便于对停工损失进行分析和控制。
    二、承包人停工的损失费怎么计算
    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临时停工多因地质条件变化、临时停水、停电、工程中的人为障碍等原因造成。此类停工一般都要办理经济签证,签证上要有具体的停工、复工时间及人员、机械数量,因而停工损失的计算比较简单。人工停工费的计算,发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按停工期间的现场停工工人计算。机械停工的计算,根据有关规定,其机械停置费按第一类费用中的
    (一)折旧费,
    (二)大修理费,
    (三)经常修理费,
    (四)机上人工四项费用之和,乘以实际停置台班数(每天只计一个台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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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2: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