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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释义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鉴定是行政鉴定,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是诉讼活动,为医疗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医疗损害鉴定的适用范围广,启动权在法院及当事人,委托给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医疗事故鉴定需由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出具鉴定书。鉴定主体责任方式不同,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法律分析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含义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含义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三、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都属于鉴定,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明显:
    1、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性质上,属于行政鉴定,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一项诉讼活动。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由此可见,医疗损害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适用范围要广。
    3、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结语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虽然都属于鉴定,但在性质、目的、启动权、委托方式、受理权限、主体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为医疗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而医疗损害鉴定则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和涉嫌医疗事故罪等提供事实依据。在鉴定的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而医疗损害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会负责。对于鉴定意见的责任方式也有所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无需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而医疗损害鉴定要求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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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