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用个人财产买房并还贷款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和债务都是个人财产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屋和贷款都是个人财产和债务,婚后配偶清偿贷款也不改变房屋性质。离婚时,已还贷款中配偶清偿的部分应返还。 法律分析 婚前购房并以个人财产偿还按揭贷款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如果婚前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其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不会改变房屋的个人财产性质。在财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未偿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已偿还的贷款中,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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