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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名商标申请需要哪些资料呢
释义
    著名商标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一、初步判断对于那些基本符合条件、有较大可能性获得认定的企业,指陈其进行申请的优势和难点,并为其提供申请的初步方案。
    二、申报材料准备
    1、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宣传及广告发布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6、消费者及用户的评价或反映情况。
    三、正式申报
    1、采取行政认定的,代理企业及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司法认定的,代理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递交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需要时间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有效期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予以复核认定并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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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8: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