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