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企业公司法会如何确定? |
释义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国税发2号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一、担保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1、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2、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4、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5、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二、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 从关联交易的概念看,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因此,如何界定关联方就成为明确这一概念的重要课题。关联,即事物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和影响。关联方或关联人,即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和影响的各方当事人,亦即关联主体,是指公司的内部人,以及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对公司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其他人。《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中规定,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可见,关联关系的内部表现为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外部表现为母子公司、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集团公司、公司集团、企业集团或者跨国公司等形态。 从关联主体的性质来看,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两种。关联自然人一般是指能拥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股份或能对公司施加实质性控制与影响的人,以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包括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联法人是指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控制公司或被公司控制的公司法人,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现行《公司法》第21条就将关联交易人界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并在第217条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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