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社保缴纳基数的计算:每年4月份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核定,当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数不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上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下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