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显然,这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就制定主体而言,卫生法的制定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定卫生基本法和卫生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国务院所属卫生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就内容而言,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新法的创制,也包括旧法的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