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日期是否可以修改? |
释义 | 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日期变更,但单方擅自更改的行为无效。合同变更需满足条件,包括禁止滥用合同自由、满足特殊形式约定、明确约定变更内容等。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对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变更的效力与原合同相同或需再次追认。 法律分析 一、合同可以变更日期吗 合同日期更改了,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更改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是单方擅自更改的,更改合同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变更申请的条件 合同变更还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限制条件主要有: (一)禁止单方擅自或者任意变更合同,滥用合同自由,破坏合同约束力。 (二)合同变更后有生效的特殊形式约定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批准、登记或公证手续,满足各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三)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清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四)限制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或请求合同变更。 三、合同的重要变更条件 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合同变更蕴含着一个前提,即原合同关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合同的变更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原合同效力状态的复杂性,其对合同变更的影响需分别加以讨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 无效合同由于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的特点,毫无疑问,无效合同不发生变更问题。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请求撤销,一经撤销,则原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如变更发生在合同被撤销后,则变更当然无效;如变更发生在合同被撤销前,由于撤销前的合同有效,可作为合同变更的基础。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追认前效力待定。但在原合同被追认前,仍然可作为变更的基础,只是变更的效力与原合同一样,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追认方能产生。如追认后,当事人对合同作出变更,仍然需要得到再次追认,因为合同当事人这一决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本质因素并未发生变化,在主体未变而仅仅是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效力待定这一特点亦会与变更如影相随。 结语 合同的日期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需满足条件:禁止单方擅自变更、满足特殊形式约定、明确约定变更内容。合同变更的重要条件是原合同关系的有效性。无效合同不涉及变更,可撤销合同变更需基于合同有效性,效力待定合同变更需得到追认。合同变更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约束力及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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