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八条,自费范围。除第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举例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指医院开设的特诊)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或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十二、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十三、其他由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