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一起还贷算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不算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处理不动产需协议。不能协议的,不动产判给登记方并补偿。如果不动产登记于一方名下,首付款是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需协议处理。如果不能协议,法院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离婚时需补偿。 法律分析 1、婚前购房婚后还贷,通常不算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有另外的约定,那就不同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名义登记,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该不动产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该方适当进行补偿。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如果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 3、如果按照前一款规定协商不成,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未偿还贷款则应视为该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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